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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股权不用交税

来源: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  时间:2020-07-18 09:41:34

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备注:如果是法人股东转让股权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法人股东自行计算纳税,不需要受让方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是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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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形包括哪些?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为大家详述如下,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2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谁?

  “67号公告”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3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67号公告”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莲税观备注:这里的合理费用包括印花税、评估费。

  4 个人转让股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

  “67号公告”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5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哪里?

  “67号公告”第十九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 个人转让股权未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政策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规定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

  政策规定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均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7 个人转让股权应缴未缴个人所得税,如何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根本就没有扣缴税款,能否加收税款滞纳金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按照《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备注:该文件在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中找不到,并且是国家税务总局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个案批复,效力待确认。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均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 与个人转让股权相关的协税护税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明确: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关于这一规定的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通告》中明确,自2020年5月11日起,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前,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依法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两部门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自动交互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确认个人股权转让行为已经进行纳税申报后,依照相关规定为被投资企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0 具体案例分析

  自然人李某某将原持有的邦富软件原值9,524,000.00元的股权,转让给华闻传媒,取得股份对价收入197,490,200.00元(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14,436,421.00股,每股作价13.68元)加现金对价收入76,800,000.00元,共取得总对价274,290,200.00元。

  税务机关对李某某股权转让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后,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李某某“应在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就向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股权事项缴纳“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50,084,080.90元,减除广州市邦富软件有限公司已代你申报缴纳的14,826,656.00元 ,你应补缴2014年11月(税款所属时期)“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35,257,424.90元。”

  1 问题一

  李某某股权转让所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时间如何确定?

  观点1 李某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发生在新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之前,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199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不应加收滞纳金。

  观点2  李某某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三条均规定,“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在税务机关通知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后:自2020年5月16日(公告之日2020年3月31日+公告送达满30天+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开始加收滞纳金。

  2 问题二

  李某某拒不缴纳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会构成偷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如果要认定纳税人构成偷税,主观故意的情节和手段要件不可或缺。诸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李某某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伪造账簿凭证等,但是否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申报”值得考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所以,如果李某某未按照162号文件的规定,没有据实申报自己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构成偷税。

  3 问题三

  如果李某某拒不执行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补税决定,无视《税务事项通知书》中的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通知,税务机关会怎么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未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予以强制执行,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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