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
近年来,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管控法律法规陆续发布,财务法律法规与税务法律法规的差异事项也逐渐增多,由此衍生出新的会计领域,即税务会计。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财务人员不明白税务会计的内涵以及依据,机械的在会计核算中完全依据税务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财务报告数据混乱,以致于财务管理混乱,实质上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本属于两个会计领域,荆门仁和会计培训学校就谈谈他们之间的相关问题。
一、相关概念
财务会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会计”,通常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在企业中,财务会计主要以会计准则为主要依据,确认、计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记录收入、费用的发生和归属,以及收益的形成及分配,定期以财务报告的形式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并分析报表,评价企业的财务能力,为经营决策者提供数据信息支持等一系列经营管理活动。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法律制度为准绳,以货币为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是税务与会计结合而形成的一门交叉学科。由于税金可分为所得税、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等,税务会计也可相应地分为所得税会计、流转税会计和财产税会计等分支。
二、相关关系
(一)相互联系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具有共同基础。一是基本前提相同,税务会计的制基本前提与财务会计基本前提相关,比如货币计量、会计分期、持续经营等等;二是基础依据相同,无论是税款的征收还是税款的稽查,都是依据会计账薄、记账凭证、财务报告以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而并非独立于财务会计而自建会计信息系统,从税务会计的实务操作,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具有大部分共同原则。税务会计是税务事务与财务会计的交叉学科,无论是计量原则,还是计量方式,基本遵守财务会计学基本原则,比如、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较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此外,企业的"所得税"项目及上述递延税款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均有影响。
(二)差异分析
1、主体之间差异。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非法人分支机构原则上不是纳税主体,特别是在某些跨省市经营的企业,如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邮政、四大商业银行等企业由总部集中纳税,其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但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又如,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企业,其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是分开的。
2、管控目的差异,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反映和监督一个单位经济活动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本的需要,防控财务报告风险;税务会计的目的是确保企业依法合规纳税,为履行国家纳税义务服务,防控税务风险。
3、根本制度依据差异,财务会计的主要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具体准则等部门规章以及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而税务会计的主要制度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配套法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部门规章。
4、会计核算范围的差异。 税务会计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有选择地对相关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反映的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概况,而并非完全细节的反映,比如收入、成本费用的核算。财务会计则要对每一笔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反映整个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转情况,要求完整、全面。
5、对会计原则的适用差异。税务会计对会计原则的使用实行修正制度,比如对权责发生制的适用进行修正,采取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在资产减值、损失核销、收入确认、费用确认等等更加注重实际损失,而企业更加注重暂估和预提。
6、规范化程度差异。财务会计是明确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有明确的基础规范要求,即财政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而税务会计没有统一的行业化规范要求。
三、制度体系
由于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两个会计专业领域,因此其有不同的法律渊源,下面主要介绍各自法律渊源。
(一)财务会计的法律渊源
1、宪法性法律,包含《宪法》和《立法法》,《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立法法》又称“管法的法”、“小宪法”,立法法,是一部关于国家立法制度设置、规范国家立法活动的重要法律,其法律层级仅次于宪法。因此具体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必须与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相一致,不得含有违宪的条款。
2、会计法律,是指全国人民发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涉及财务会计方面法律,目前国家主要制定了《会计法》,它是会计法律制定中层次较高的法律规范,是指导会计工作的较高准则。
3、会计行政法规,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财务会计方面的行政法规,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2000年6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4、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法规。
5、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制定,并由其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制度办法,如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等,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相关规定。
6、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有关管理自治地方事务的综合性法规。其内容涉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等重要问题。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自治权范围内,依法根据当地民族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法规。
7、国家条约,是指国际间有关政治、经济、文化、技术等方面的多边条约,比如境外上市企业必须依据《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等等。
(二)税务会计的法律渊源
1、宪法性法律,包含《宪法》及《立法法》,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包含有关税收及税法的规范,是制定税法的较重要的基础;《立法法》确定税收法定原则,因此具体税法必须与宪法和立法法的精神相一致,不得含有违宪的条款。
2、税收法律,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法法律,在现行税收法律中,比如《税收征管法》、《企业所得税法》、《车船使用税法》等等;二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改革开放初期实际情况,授权国务院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及条例,其具有国家法律的效力,比如增值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的暂行条例。
3、税收行政法规,是指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发的税务方面的行政法规,比如《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4、税收地方性法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规范税务方面的法律规范,目前除海南省、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外,其他地方省、市都无权制定税收地方性法规。
5、税收部门规章,主要是指国务院的各个职能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海关总署制定的税收实施细则,但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六、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税收条约。
四、冲突处理
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由于基于不同的管控目的和法律渊源,难免出现相关之间规范的冲突,其实国家法律解决冲突也有明确的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二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这些文件为解决冲突提供了依据。主要聚焦下列问题。
1、执行制度问题。财务会计依照财务会计法律渊源进行会计核算,当然执行财务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而经过纳税调整等达到税务会计的目的,而并非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来进行会计核算。首先增值税会计本就不存在差异,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应交税费”的明细会计科目规范很完整,对明细会计科目的核算说明也很详细,完全可以满足会计核算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要求。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差异,企业可以经过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纳税调整,实际上纳税申报表的调整,而并非会计核算整体账务的调整,而只是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及“所得税”等会计科目以及相关报表反映。
2、年末未取得发票问题。由于会计核算截至日为当年12月31日,如果当年成本费用没有入帐,可能产生潜亏,同时也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进行账务处理又苦于没有发票。个人觉得如果数据没有确定采取费用暂估入帐;如果数据能够确定可以直接依据其他资料先列支成本,待收到发票后直接补粘贴在会计凭证后面,但出于谨慎考虑,没有发票原则上财务只挂帐不付款,待对方提供发票后付款,并且避免忘记索取发票,财务部门要做好登记台账。其实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有答复,只要在汇算清缴日前取得发票都不用纳税调整。
3、小额零星经营企业的发票索取问题。较近流行一篇文章《明确了!公司日常支出税前扣除,7项不需发票的情况!》,其文主张“支付个人500元以下零星支出”不需要索取发票,其主要依据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但是该文很明确“本办法所称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因此该依据仅限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不适用于增值税发票管理,也不适用于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以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涉及外部来源的费用支出必须有发票支撑。其实很多发票可以找税务部门代开,包括免税农产品等零税率经营,所以财务人员不要被该文章误导,规规矩矩索取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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